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用人(工)单位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哪些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400-850-1203 立即咨询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用人(工)单位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哪些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工)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一)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1.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低工资标准×6;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2.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低工资标准×8;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二)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工)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按其当年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工)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