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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1.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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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29 热度:117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1.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

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 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根据《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条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3.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4. 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答: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 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7.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在职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 企业2023年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在2018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9. 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是作为信息服务费全额扣除,还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际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采取正列举形式,对上述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进行了明确。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列入其他相关费用,并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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