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人社劳发〔2023〕20号[发布日期]2023-07-14[废止日期][成文日期]2023-07-11[实施日期]2023-09-01[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效性]有效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2023年*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400-850-1203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3-09-29 热度:148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劳发〔2023〕20号
[发布日期]2023-07-14
[废止日期]
[成文日期]2023-07-11
[实施日期]2023-09-01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有效
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2023年*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91元、每月不低于24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6.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低工资标准确定为62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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