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观察

政策解读

企业残疾人一站式代招服务

面向全行业企业残疾人人力输送
根据岗位精准匹配适岗求职者
面试入职材料全程代办
长期稳定批量人力供给
在岗员工持续跟进管理
全国企业服务热线: 400-850-1203

企业用工需求登记

专人一对一对接
请填写联系人
请填写公司全称
手机号格式错误
请描述用工需求
提交需求信息仅用于业务对接,严格保密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相关政策法规

2026-08-07 19:12:21 政策解读 阅读:67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

查询残保金政策.png

现将国家及北京市现行主要政策法规梳理如下:

一、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第二章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4.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第二章第六条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

二、北京市地方性政策文件

  1.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6 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 号)第一条第三款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 号)第二章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3.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22〕5 号)规范北京市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口径,明确残疾人计入就业人数条件、劳务派遣认定、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主体不一致情形、申报流程、材料、异议处理等实操规则。

补充提示

  1. 北京用人单位每年3 月 1 日‑10 月 31 日开展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逾期未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规定计征残保金。

  2. 全国残保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12‑31:30 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超过 30 人单位执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 2 倍的,按社平工资 2 倍作为残保金计征上限。

  3.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可以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一篇:2026 残保金缴纳计算方法全解:公式、指标、减免、申报实操指南
下一篇:企业招用残疾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残保金、税收优惠全解析